读《07/08足球竞赛规则》之对裁判员的附加说明及裁判指南的感想

——广州 吴东明
    

一、《裁判员的附加说明及裁判指南》的精神。
1、使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执行规则的方式方法上尽可能地做到一致。
一直以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执行规则的方式方法上有很多地方都是有差异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裁判执法工作的安排上,以同地区的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及第四官员为组合。以此来解决由于执法方式上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配合上的不协调、不默契、甚至误会和出错。另外,作为球队和观众,他们难以接受不同国家和地区裁判员执法尺度和方式方法上的一些不一致。因此,以官方——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裁判员的附加说明及裁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将使各国各地区的裁判员在裁判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一致具有深远的意义。可以相信不久的将来,不同地区的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在配合上不再存在不协调不默契的问题。国际比赛场上运动员对裁判员的执法难以接受表示不满的场面将会越来越少。尽管现在《指南》并不是完美的,她一定会通过实践的验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促进足球运动的发展。
2、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裁判员在对规则理解上的差异减至最小
因为规则十七章的条文有些非常简练,有的一句说话就包括很多内容。比如,要给与黄牌警告的不正当行为,在规则第十二章里的其中一条只用了一句话,就是“犯有非体育行为”,而在《指南》中却列举了十一种不同的情况都属于违反了这一条。
还有,什么是规则中所说的“草率”、“鲁莽”以及“使用过分的力量”,什么是“严重犯规”、“暴力行为”, 《指南》都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对规则的十七章分别都不同程度地附加说明,以此取代了《05足球竞赛规则》的问答题。从而让不同国家地区的裁判员在对规则理解上的差异减至最小。
3、合情合理运用规则,避免争议,使比赛顺利。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临场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难题会采用既符合规则又使比赛得以顺利进行,使裁判工作处于主动的方法。例如,攻守双方争抢球时使球出了球门线,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对最后触球者未能看清楚,我们选择球门球。要不然错判一个角球后造成一进球,问题就变得严重。又例如,攻方开任意球的点在距离罚球区线约9.15米时我们就要适当调整,使人墙要么在罚球区线外,要么在罚球区里面一点。以此来避免踢出的球在人墙中发生手球时难以确认手球是在罚球区内还是罚球区外而导致裁判工作的被动。还有很多这方面的方法和技巧,这些都是在符合规则、体现公正的前提下使双方队员容易接受,避免争议,确保比赛顺利,使裁判工作处于主动。
那么读了《指南》后我觉得她在某些地方也体现这个方面的含义。例如,《指南》在要求裁判员在处理拉扯对方的条文里和角球踢出前对方队员距离太近两次使用了“口头警示”一词,这在《足球竞赛规则》里是首次出现的。那么,当我们在对队员给予黄牌警告的处罚认为稍重的时候,在控制和引导比赛的必要时,使用“口头警示”就有了理论依据。
还有,我们一直以来执行的任意球如果要组织人墙时,需要鸣哨才能恢复比赛的方法,《指南》中也对此作出了肯定。
还有,在《指南》中对于队员进球后的庆祝表现,怎样的情况该给与黄牌警告、怎样的情况不需要黄牌警告已经很具体、很明确。但是,她又有一句“希望裁判员对队员进球后的欢庆的方式有所预见,并用大家都能理解的方式处理此类问题”。把“大家都能理解”注入执法当中。
以上几点体现了《指南》在执行规则方面希望我们尽可能合情合理,减少争议,使比赛顺利完满的精神实质。
二、我们一直以来使用的裁判方式方法与《指南》的比较。
我们中国足球裁判界通过一代又一代人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在以规则为准绳的前提下有一套相对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技巧。在理论上反映在1990年及1999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出版的《足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分析》、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的《足球裁判晋级必读》以及孙葆洁编著的《足球竞赛规则解析》。而在实践中,反映在我们新老一代又一代的优秀裁判的临场执法工作当中。她是我们中国裁判界的宝贵财富,她有很多的部分和现今《指南》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她很多的方式方法在无形中得到国际足联《指南》的肯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裁判界的骄傲。
例如,当守方队员的犯规出现在罚球区内与外之间的时候,这关系到判罚球点球还是判罚球区外直接任意球。在这个判断上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就要有所配合。办法得当可避免错判或漏判球点球这样的重大错漏。配合的方法是助理裁判员用站在罚球区延长线的位置上表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而用向角球旗跑动来表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这完全与《指南》一致。
又例如,助理裁判员的旗示。一直以来,我们的助理裁判员旗示规范,怎样的情况应该用怎样的旗示非常严谨。跑动时手旗要根据跑动的方向而换手,以保持使手旗靠场内。与国外的一些助理裁判员比较,他们有些助理裁判员无论怎么跑动都是同一只手拿旗、举旗时手和旗不是一条直线、无论什么旗示都总是非要把旗上举。显得非常随意,这包括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欧洲顶级联赛的助理裁判员所使用的方法。与他们相比《指南》肯定的是我们。
又例如,越位旗示时,如果裁判员未有看到,旗示要坚持至裁判员有所反应或守方队完全控制了球,《指南》和我们又完全一致。
以上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很多我们与《指南》相一致的好的方式方法。包括在配合、跑位等等多个方面。这体现了中国裁判界的聪明和智慧,以及不断学习、探讨、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方式方法,追求完美的精神。
三、尽可能地,尽快地矫正与《指南》不一致的做法。
1、在助理裁判员的旗示方面,《指南》要求助理裁判员在协助犯规时,如果是攻方的犯规用左手上举摇旗,如果是守方犯规则用右手。我认为她的好处是:①他上举摇旗的同时等于已经告诉裁判员是攻方还是守方的犯规。②其后他打方向时已经不需要换手了。这样好的方法我们的助理裁判员必须尽快地执行使用并熟练掌握。

  1. 必须注意的是《指南》要求协助犯规的旗示是“轻轻的前后摇动”,而不是我们以前的左右摇动。好处是以此明确这是特定的协助犯规的信号,而不是别的其它的表示,以利于裁判员清楚了解助理裁判员的意思。这点我们应该尽快执行并熟练掌握。
  2. 另外就是,如果举旗后需要换手来指示方向时,必须在腰部以下来交换手旗。这一点其实我们很多助理裁判员原来就是这样做的。现在要求不是这样做的助理裁判员必须尽快改变自己的习惯。
  3. 关于助理裁判员必要时用手势和裁判员相互配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裁判界一直都在争论,支持者认为在必要时助理裁判员的一个手势给予裁判员很大的帮助。例如球的整体在空中或者地面仿佛出界,但实际上并没有出界时;又或者当球的整体仿佛进门,但实际上并没有进门时;又如某进攻仿佛越位,但实际上并没有构成越位时。类似这样的特殊情况,助理裁判员的一个手势既可以让裁判员明确,又可以避免队员的争议。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助理裁判员最有说服力,他的手势预示着一种明确的判断。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这些做法不规范,没有必要。不举旗就是球没有出界,不举旗就是不越位。对于这两种观点,现在我们的《指南》有所表态:“球的整体没有越过球门线,比赛正常进行,此时裁判员应和助理裁判员用目光交流,如果需要则用赛前准备好的手势相互配合。”,还有在预示动作的标题下有这样的一段,“一般情况下,助理裁判员不要有明显的手势,不过在某种时刻可以运用赛前准备好的秘密手势给予裁判员有价值的帮助……”。很明显,《指南》肯定了助理裁判员可以使用手势,并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明显的”、“不要过于明显的”和“秘密的”各种手势。那么,我们现在不应该再争论用不用“手势”了。而是应该进一步探讨研究根据在不同的情况下合理地运用“手势”,以此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提高裁判工作的质量。

     对于学习《07-08规则指南》我们才刚刚开始,肤浅的见解请大家给予意见和帮助。

2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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